114學年度新北市溫馨助學圓夢獎助金(校內申請期限至10/17)
申請資格及名額:
一、獎助對象:
(二)設籍本市且就讀公立高中(職)、本市私立高中職(含:五專學制1-3年部分,比照高中職學生提供補助),及新北市立國中小之卓越清寒學生。
二、獎助標準:
(一) 家境清寒:符合下列條件之任何一項者。
1. 持有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核發之「低收入戶證明」者。
2. 家庭遭逢變故或家長非自願性失業而經濟困難者,符合該年度本市社會局公告中低收入戶申請標準者。 (需檢附全戶稅籍資料)
(二) 學習表現卓越:符合下列條件之任何一項者。惟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僅以特殊才能表現進行評比。
1、 前學年度上下學期學業成績優異者。
(3)國小組:學業(學習領域)成績平均在90分以上(含)。
2、 具有特殊才能,表現卓越且具發展潛能者:採計最近三學年度內現卓越有具體個人獎項成績證明者。(以曾獲教育主管機關縣(市)級以上比賽前三名或全國賽前六名為標準,另民間辦理之檢定比賽或證照,因無統一之標準,不予採認)。
獎助名額及金額:
(二)各級公立學校及本市私立高中職學生:
1.名額:本校可推薦1-2名,無論送件人數多寡,如有送件者即於10/22(三)召開初審會議決議推薦對象。
2.金額:國小每年新臺幣5萬元/名。
申請者如有接受各級政府或其他慈善機構持續長期獎助,則以不重複獎助為原則,核定金額將扣除原有獎助部分之金額,但下列情形不予扣除:
(1)政府法定應給予之相關生活補助,如低收入戶生活補助、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等。(2)單一次數或臨時性質之獎補助費。
首次申請者教育局將安排學校社工師以實地訪視、面談等方式對初次申請本計畫獎助之學生進行家訪查核,拒絕接受訪查者取消受獎助資格。
如欲申請者,填妥申請表件,並備妥計畫內要求佐證資料,於10/17(五)16:00前送交教務處註冊組。
如有缺件,補件期限僅到10/21(二)16:30,10/22(三)將召開初審會議。
一、獎助對象:
(二)設籍本市且就讀公立高中(職)、本市私立高中職(含:五專學制1-3年部分,比照高中職學生提供補助),及新北市立國中小之卓越清寒學生。
二、獎助標準:
(一) 家境清寒:符合下列條件之任何一項者。
1. 持有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核發之「低收入戶證明」者。
2. 家庭遭逢變故或家長非自願性失業而經濟困難者,符合該年度本市社會局公告中低收入戶申請標準者。 (需檢附全戶稅籍資料)
(二) 學習表現卓越:符合下列條件之任何一項者。惟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僅以特殊才能表現進行評比。
1、 前學年度上下學期學業成績優異者。
(3)國小組:學業(學習領域)成績平均在90分以上(含)。
2、 具有特殊才能,表現卓越且具發展潛能者:採計最近三學年度內現卓越有具體個人獎項成績證明者。(以曾獲教育主管機關縣(市)級以上比賽前三名或全國賽前六名為標準,另民間辦理之檢定比賽或證照,因無統一之標準,不予採認)。
獎助名額及金額:
(二)各級公立學校及本市私立高中職學生:
1.名額:本校可推薦1-2名,無論送件人數多寡,如有送件者即於10/22(三)召開初審會議決議推薦對象。
2.金額:國小每年新臺幣5萬元/名。
申請者如有接受各級政府或其他慈善機構持續長期獎助,則以不重複獎助為原則,核定金額將扣除原有獎助部分之金額,但下列情形不予扣除:
(1)政府法定應給予之相關生活補助,如低收入戶生活補助、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等。(2)單一次數或臨時性質之獎補助費。
首次申請者教育局將安排學校社工師以實地訪視、面談等方式對初次申請本計畫獎助之學生進行家訪查核,拒絕接受訪查者取消受獎助資格。
如欲申請者,填妥申請表件,並備妥計畫內要求佐證資料,於10/17(五)16:00前送交教務處註冊組。
如有缺件,補件期限僅到10/21(二)16:30,10/22(三)將召開初審會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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